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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南大学本科生综合考评办法(修订)
发布时间: 2020-10-02 22:14:54   文字:   摄影:  编辑:   审核:   浏览次数:

第一章 总则 
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 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《西南大学章程》《西南大学学生管 理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 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南大学(以下简称“学校”)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(以下简称“学生”)。入学第一年的学生不进行综合考评。 

第三条 综合考评是对学生上一学年度在德智体美劳方面的综合评价,是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,是体现学校人才培养的基本导向。 

第四条 综合考评每学年度进行一次,分班级于每年9月对上学年度进行考评。转专业的学生在上一学年度所在专业班级参加综合考评。 

第五条 综合考评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以事实为依据,做到动态考核与静态考核相结合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、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、学校统筹和学院(部)主导相结合。 

第六条 综合考评成绩是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。综合考评的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
第二章 综合考评的内容和标准

第七条 综合考评成绩包括基础分100分和创新实践能力分20分。计算方式为:基础分=基本素质考评×25%+学业考评×75%。创新实践能力分=创新实践能力考评×20%。

第八条 基本素质考评 基本素质考评是对学生的思想政治、品德修为、学习态度、身心健康、体育素质、审美素养、劳动表现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评价,满分 100 分。计算方式为:基本素质考评=基本分+加分-扣分。1.基本分80分,包括学生自评10分、学生互评40分、辅导员考评 30 分。2.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经学院(部)认定后,酌情加分,加分累计不超过 20 分:(1)积极参加学校、学院(部)组织的集体活动;(2)热爱劳动,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;(3)有见义勇为、抢险救灾、救死扶伤等突出表现;(4)学院(部)认为可加分的其他情形。3.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经学院(部)认定后,酌情扣分,累计扣分直至 0 分:(1)受到学校纪律处分;(2)损害学校荣誉或大学生形象;(3)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无故迟到、早退或缺席,无故晚归或不归寝,不假离校,尚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;(4)学院(部)认为可扣分的其他情形。

第九条 学业考评 学业考评是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价,原则上为必修课课程成绩,满分100分。计算方式为:学业考评=各门课程总成绩÷课程门数(学院(部)可根据实际情况,采取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计算)。

第十条 创新实践能力考评 创新实践能力考评是对学生在专业技能、学术科技、创新创业、文艺体育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评价,满分100分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经 学院(部)认定后,酌情加分:1.专业技能。获得国家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或其授权、派出机构颁发的等级考试证书、职业技能证书等。2.学术科技。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竞赛获奖;署名学校,获得国家发明专利、公开发表学术论文、出版学术著作、参加科研项目课题等。3.创新创业。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获奖、参加创新创业项目等。4.文艺体育。代表学校在各级各类文化艺术演出、展览、竞赛或体 育竞赛中获奖;因获奖已享受课程奖励性加分的,同一奖项不再加分。5.社会工作。在学校和学院(部)团学组织、党团支部、学生社团、学生生活园区、年级、班级和寝室等担任职务,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、产生一定工作效果 6.学院(部)认为可加分的其他情形。

第十一条 综合考评过程中,涉及到对集体成果的量化时,应当区分起主要作用者和次要作用者,根据实际贡献大小,分别予以计算;涉及到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,按量化得分最高的奖项计算一次;涉及到担任多项职务的,按量化得分最高的职务计算一次。

 

第三章 综合考评的组织和程序

第十二条 学院(部)成立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,由学院(部)党委书记、院(部)长任组长,学院(部)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、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(部)长、团委书记、全体辅导员等为成员。学院(部)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 院(部)本科生综合考评工作。班级成立学生考评小组,由班、团干部及其他学生代表不少于5人(奇数)组成。学生考评小组在辅导员的指导下,开展组织学生互评、统计综合考评结果等工作。 

第十三条 综合考评的程序:学生填写综合考评表——学生自评、学生互评、辅导员考评——学院(部)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——学院(部)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——学院(部)公示(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)。 

第十四条 在综合考评过程中,教师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,或者涉及与本人有直系血亲关系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,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考评的,应当回避。 

第十五条 学生对综合考评成绩有异议的,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学院(部)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实名反映,学院(部)学 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 3 日内核实情况,作出相应答复或处理;学生仍有异议的,可在得到答复或处理结果后3日内,向学生工作部(处)提交书面材料反映,学生工作部(处应当在3日内核实情况,作出处理。
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六条 学院(部)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,结合本学院(部)实 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,经学院(部)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,报学生工作部(处)备案。学院(部)制定实施细则应当落细落小落实,执行中应当坚持标准统一。 

第十七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科生、港澳台侨本科生、本科留学生的综合考评工作有规定的,按其规定执行;没有规定的,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 
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原《西南大学本科学生综合考评办法》(西校〔2017〕502 号)同时废止。